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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将收取电动车充电服务费

2015-5-8 07:48| 发布者: zxcvbgfdsaqw| 查看: 700| 评论: 0

摘要: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从2015年6月1日起,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从北京市发改委官网上 ...

    [XCAR 行业新闻 原创]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从2015年6月1日起,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

北京市发改委:将收取电动车充电服务费

    从北京市发改委官网上了解到,从6月1日,北京市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北京市发改委:将收取电动车充电服务费北京市发改委官网截图

    目前,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有国家电网、中国普天等,其中以国家电网为例,在2015年6月1日前国家电网旗下的公共充电设备充电量的收费为0.8745元/千瓦时,那么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国家电网将会收取电费之外的服务费,但政策规则,服务费不会超过当日北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那我们以5月7日为例,电动车充电服务费不会超过0.969元/千瓦时。

 

    ●通知原文: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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