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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明确车船税减免征收政策

2015-5-23 02:28| 发布者: 卓越fdd| 查看: 650| 评论: 0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对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对1.6升以下(含1.6升)的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根据三部门发布的通知,我国将对使用新 ...

    [XCAR 行业新闻 原创]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对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对1.6升以下(含1.6升)的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1.6升以下(含1.6升)的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通知,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通知还称,将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车船应符合相应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未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做出明确的排量要求。而这次出台的新规,则明确提出了节约能源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按照北京市现行的车船税标准,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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