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AR 行业新闻 原创] 11月30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内容称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看完以下要点,本文算读完一半: 1、财政部通知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新增消费税。 3、具体计算方法为车辆零售价(含增值税)/1.17*10%,也就是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通知要求显示,“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编辑点评:也许有一些人知道,从1994年消费税实施开始,内容便包含了汽车类税目。现行的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类,乘用车税率范围在1-40%之间,排量越大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越高,4.0L以上排量的乘用车将适用最高40%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则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本次公布的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政策,而且对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将使这些豪车的最终购车价增加最少11万左右,专家评论这是国家为了抑制高消费。 相关文章回顾: 工信部:第九批免征购置税新能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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